能點醒一個人的從來都不是說教
而是磨難、是歷練、是覺悟
若不是自己覺悟到的,給了你!你也拿不住
飛碟電台-法庭上演的人性故事(重播),人性的糾結與無奈
書「律師今天不開庭,說法律之外,人性的糾結無奈」作者:劉韋廷 律師
🔹女兒,就不是骨肉人嗎??
「爸爸,你怎麼能這樣做?這些房子是我們辛辛苦苦的皮肉錢換的,你怎麼能過戶給弟弟?」
四個女兒表情猙獰者質問父親,眼看著房屋所有權竟遭過戶給弟弟,她們幾乎要抓狂了,畢竟一間間的房屋背後是她們的青春,是她們用身體、用靈魂換取得畢生積蓄。
「爸爸沒有啊!爸爸什麼都沒有做,我不知道怎麼會這樣?……」
爸爸不斷向女兒否認,試圖澄清一切。但是證據一項項看在眼前,顯示爸爸簽署了過戶文件,甚至委託代書,將爸爸名下的所有房產都過戶給了唯一的兒子。四個女兒發現這個殘酷的真相,難過的柔腸寸斷、傷心欲絕,她們怎麼也沒想過爸爸會這樣對她們!
原來,爸爸年輕的時候是做礦工的,在酒家認識了當酒家女的媽媽,兩人結婚後,生下四女一男。由於夫妻二人收入都不好,就在基隆過著相當辛苦的生活;而妻子因為常年在酒家陪酒,肝不好,身體早早就出狀況,又沒有錢去醫療,很年輕的時候就過世了,留下父親跟五個小孩子,所以是個姐姐很年輕時,就必須轉錢幫忙養家。由於女兒們從小常常跟著媽媽去酒家上班,在酒家幫忙倒茶、送毛巾賺取生活費,慢慢長大後,也開始透過陪酒、甚至賣淫賺取更高的收入一樣活家人;尤其當礦工的爸爸身體也因為長時間在礦坑吸入粉塵,身體狀況越來越差,為了賺取生活以及醫療費用,在沒有其他的選擇下,姐姐們一個一個陸陸續續走上酒家賣淫之路,用賺來的錢養爸爸跟弟弟。
姊妹們彼此相互鼓勵,辛苦靠著身體所賺取的皮肉錢,一點一滴的累積了幾年後,終於一起存錢買到的第一間房子,讓全家人有一個可以遮風避雨的家,也讓年邁的老父親不用再拖著病體繼續當礦工。父親辭職後,自己開啟了應召站;應召站的小姐,就是自己的是名女兒。由於姊妹們希望可以讓每個家人都有自己的房子,所以相當賣命工作,也都很乖的把收入交給了爸爸,一家人就這樣省吃儉用拼命存錢,開始買了第二間房子、第三間房子、如願地買了四間房子。
家中唯一的兒子也很乖,在姐姐們的照顧下順利大學畢業,進入社會工作了。傳統觀念下的爸爸非常器重這個兒子,希望這個兒子可以傳遞香火,也將家裡黑歷史漂白的期望放在兒子身上,因此對兒子非常好。爸爸常常對女兒們說,還好有這個兒子,可以讓他們光宗耀祖,也對得起死去的太太;四個姐姐對於弟弟長大成材也感到很開心。
女兒們都沒有結婚,多年來努力工作也非常孝順爸爸,房子都是掛在爸爸名下。直到有一天,女兒們一如往常地協助爸爸整理家裡,隨手打開爸爸的房屋稅單,想要提醒爸爸別忘了繳稅。沒想到一打開房屋稅單,看到上面竟然寫著弟弟的名字,這讓女兒們吃了一驚:「到底怎麼回事?」為什麼稅單的名字不是爸爸而是弟弟?難道是稅 單寄發過程中有什麼錯漏?但一份、兩份、三份都是這樣!無比震驚的女兒們馬上向爸爸詢問發生什麼事情?爸爸看到女兒們攤開一張張房屋稅單後支吾其詞,不斷推說 不知道怎麼回事?不清楚為什麼稅務局寄來的房屋稅是兒子的名字?
女兒們趕緊去向地政事務所查詢,才發現:原來早在半年前,四間房子都已經完成過戶,給了弟弟。這晴天霹靂的消息,讓女兒們都非常錯愕,畢竟這四間房子是她們四姊妹用自己的身體跟青春一點一滴努力賺取換來的,姊妹們都沒有結婚,就是打算靠房子的租金一起照顧爸爸及自己終老,沒想到竟然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都登記給了弟弟!她們從震驚化為憤怒,開始懷疑弟弟偽造文書,偷偷把爸爸的房子全部過戶到自己名下,枉費多年來姊姊們對弟弟的疼愛。
姊姊們帶著無法諒解的情緒跑去質問弟弟。
「這是半年前爸爸主動說要過戶給我的,因為爸爸年紀大了,怕將來老了這些房子被姐姐們賣掉,想說過戶給兒子可以傳承下去,我就依照爸爸的意思過戶而已。」
姐姐們萬萬沒想到會得到這樣的答覆。她們對於弟弟的說法半信半疑,因為爸爸明明不是這樣說的,爸爸自己都不知道房子被過戶!弟弟肯定是為了謀奪財產不擇手段,編了一套故事來欺騙她們。於是姊姊們帶著疑問再次去跟爸爸確認,爸爸仍然不鬆口,回應說他沒有過戶給弟弟;他不知道為什麼弟弟會取得房產?十分孝順的姊姊們看著爸爸不斷強調不知情,一致認定這一切都是弟弟貪心,偽造文書來騙爸爸過戶的,於是決定委託我們提告弟弟。
承辦案件的過程中,很快可以知道關鍵證人就是爸爸。我們再次跟爸爸確認沒有過戶給弟弟嗎?因為這太奇怪了,過戶文件上面的印鑑證明跟印章都確實是爸爸的,除非弟弟騙爸爸需要這些文件辦別的事情,不然依照常理,爸爸應該是不會把這些文件申請出來交給弟弟的才對。但爸爸堅持他根本不知道申請這些文件或印章要做什麼,且印章都放在家裡;甚至提出是被弟弟自己拿去蓋章的可能性。
在與父親溝通了解後,我們也就受託提告弟弟。弟弟不出所料的,主張房屋是爸爸主動要過戶給他的。法院除了傳喚爸爸之外,也聲請當初承辦過戶的代書到庭作證。代書在法庭上證稱:是弟弟告訴他爸爸要過戶這些不動產給弟弟的,所以他就請爸爸去申請這些印鑑證明跟拿印章出來,爸爸也確實配合去申請印鑑證明,甚至是弟弟開車載著爸爸跟代書一起去辦的;過戶也一樣,這些印章都是爸爸蓋的,爸爸應該知道自己正在過戶不動產給弟弟,因為代書都有告訴爸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稅捐而且還是爸爸主動拿錢出來繳納這些稅捐費用的......所以爸爸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過戶這些事宜。
在法庭旁聽席聽見代書作證的姊姊們,當下無比傷心!因為代書所說可信度很高,爸爸應該真的有意思要過戶所有房子給弟弟,只是被姐姐們發現不承認而已,這令她們情何以堪?她們將自己的青春、身體一輩子都奉獻給了這個家,為了讓大家以後有房子可以養老,所以辛苦努力賺錢,沒想到出於孝心將房屋登記在爸爸名下,最終竟然遭爸爸背叛,暗地裡全部過戶給了弟弟。究竟在爸爸心目中,她們四個女兒的存在是什麼呢?姐姐們感到非常的痛苦與絕望。
代書作證完之後,換成爸爸坐上證人席作證。
法官詢問爸爸:「是否知道要過戶房子給兒子?」
爸爸仍極力否認:「不知道。」
法官再問:「是否協助兒子去辦理過戶文件?」
爸爸仍是一問三不知:「我不知道,反正我很信任兒子,所以兒子要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並不知道拿這些文件是要過戶房子。」
「那你會希望把房子過戶回來嗎?」法官問。
這時爸爸突然愣住,噤聲不語了。
「為什麼不想過戶回來?」法官追問。
爸爸猶豫了幾秒之後,望著法官說:「將來我過世後,這些房子還是會留給我兒子,我也不知道現在要不要拿回來,還是就留給兒子?」
聽見自己父親口中說出這個答案,已經完全摧毁姊姊們對於爸爸的敬重以及家人間的關愛,原來不管她們多麼多麼地努力,在爸爸心中,只有弟弟,所有的成果最後都會變成弟弟的。那爸爸有沒有想過她們的未來該怎麼辦?難道她們只是讓弟弟豐衣足食下的犧牲品?
女兒們非常氣憤地在法庭上直接告訴爸爸:「爸爸,你實在太殘忍了!我們不敢奢求你像疼愛弟弟一樣待我們,但我們努力奉獻一生,竟然換來的是一無所有的結果,甚至爸爸將這個結果視為理所當然,叫我們情何以堪?為什麼你要犧牲女兒,只為成全兒子?為什麼不信任女兒?」
在法庭上,即使法官一直制止,也無法停止姊姊們痛徹心扉的吶喊,直至法警把姊姊們都帶離開法庭,這一切才平靜下來。
當律師這麼多年,看盡許多的謊言以及偽善。但每當看到這樣全然付出自己一切,卻換來對方的冷漠或是傷害,招致如海嘯般的巨大反擊,其衝擊是可以想見的。然而在處理這個案件過程中,身處海嘯之前的我,對於世間長輩「重男輕女」的觀念,導致一整個親情的崩潰,真的值得嗎?不管是身為父母或子女,在傳統的價值觀裡跟自己付出的感情,如何看待、取得平衡,或是怎麼樣來接受或折衝,真的是一項很困難的課題,也真的需要學習。
像這樣一個胼手胝足的親密家庭,好不容易熬過了窮苦日子,竟在富裕之後,因為房產而分崩離析,實在令人不勝唏噓!但更令人感嘆的是,這樣的劇情卻是真實的在社會上不斷上演啊!
法律小學堂-刑法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書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法律小學堂-借名登記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 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2號民事判決)
在台灣,常常可看到爸媽購買不動產後,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或者是有其他資產用子女名義購買,實際上爸媽自己才是所有權人,這種狀況就是所謂的「借名」;又因為父母子女之間通常不會簽署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因此也會出現父母過世後,繼承人對於相關財產是否是父母借名在子女名下,或者是父母贈送給子女的產生爭議,要求要算入遺產內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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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媽媽都不要的女兒
夫妻離婚爭扶養權,兩邊家族都爭要孫子,而不要孫女,法官詢問不知情的小女孩希望跟爸爸還是媽媽生活,當場小女孩眼淚掉下來,說著:「我不要爸爸媽媽分開,我不要爸爸媽媽分開……。」身為律師的我,看到這樣的畫面,心如刀割!
一位年約三十多歲的名媛,帶著一個可愛的五歲小女孩跟嬰兒車中的兩歲小男孩來到我們事務所…………
「劉律師,我要跟我先生離婚,因為他沒有責任感,每天都在外面喝得醉醺醺的才回家,常常三更半夜的還要幫他處理嘔吐物,我受夠了,請幫我結束這段不堪的婚姻!」
原來夫妻都是桃園當地的有錢人家,老公家中開工廠,太太家中是田僑仔,雙方可說是門當戶對。但結婚後,老公因為跑業務,常常應酬、徹夜飲酒不歸;太太也從妖嬌的美少女變成養育兩個小孩的大媽,於是夫妻兩人漸行漸遠,看到之前兩人婚前出國恩愛的照片,再與現今對比,實在很發想像,婚姻竟是戀愛的墳墓。
每一次來到律所開會,媽媽總是帶著大女兒一起來,五歲的孩子總是坐在一旁安安靜靜地畫畫,不吵不鬧,媽媽也常說,女兒在娘家跟夫家都什備受稱讚,是個乖巧懂事的孩子。
我們在協助準備相關的離婚起訴狀裡,把先生婚後怎麼對家庭沒責任,對太太的虐待,甚至對孩子教養的不聞不問,都狠批一番,希望法官看了,可以同情太太的遭遇,判決老公在婚姻上的不盡心,而得以離婚。
但在離婚訴訟上,還有兩件重要的事,必須要考量:第一個是離婚後財產的處理;第二個就是小孩將來的監護權屬於誰?
在打離婚官司時,財產的處理通常也是棘手的問題,但這一對有錢的夫妻,老公結婚前名下就有房產,太太名下也是,目前居住在老公名下的房子,因此,太太想法很簡單,錢我不要,離婚就各自拿回自己的財產就可以了。這也讓我們感受到有錢人家的霸氣,說到錢,什麽都不是問題。剩下的問題,就是小孩的監護權了。
媽媽理直氣壯,認為小孩當然要跟媽媽,爸爸根本不會照顧孩子。但是到了法庭,男方講出了一堆讓我方律師下巴都掉下來的内容:
「法官,我太太根本沒有在照顧小孩,我們請了二十四小時保母,小孩都是保母照顧的,媽媽每天都跟姊妹淘去逛街買名牌,還參加很多時尚趴、泡夜店,我不過偶爾比較晚回家,就被罵得要死,太太自己每個月信用卡費都是幾十萬,沒煮過飯,沒洗過衣服,更沒做過家事,不知道娶這太太是要做什麼的?要不是我每個月去拉業務作業績,賺錢回家,太太哪來這麼逍遙的生活。」
沒想到太太完全沒跟我說過這些,在法庭上被對造突襲,當下還真無法辨認真假?
法官看著我們雙方你來我往,於是給了建議......
「這樣吧,你們雙方都有請律師,回去大家討論一下,要不要離婚?離婚的條件?下次開庭前,先排一個調解,看看可否協議離婚?如果有一方不想離婚,那我們就進行法院後面的程序,會先請社工去家裡訪視,畢竟你們有兩個小孩,將來小孩監護權,法院也要裁判,讓社工去看看哪一方會比較適合照顧小孩,訪視社工會花比較多的時間寫報告,就讓社工先進行。」
待開庭期日到了,我方帶著太太到法庭,沒想到男方連家長都帶來了,連同律師浩浩蕩蕩地一起進調解庭。在現場,男方父母看到女方就開始咆哮了。
「怎麼當一個人家太太的啊?連小孩都不給我們看,妳這樣有尊重公婆嗎?......」
我趕快請太太這邊鎮定,不要被激怒回應,以免被調解委員看到,反而感受不好,覺得我們是強勢的一方,因為在法庭上柔弱的一方通常會比較有利,太太只好一直忍耐住情緒,不敢發聲。
「你們各自的離婚條件如何?各自說給我聽聽······」調解委員好奇的問。
「我們願意離婚,互相不會請求財產跟賠償,但小孩監護權都要歸我們。」男方律師說。
「我們也是,願意離婚,不請求財產,但我方也堅持要兩個小孩的監護權。」我方也這麼說。
「既然如此,只有監護權雙方有爭議,那不然這樣好了,離婚後兩個小孩共同監護?或是一人一個,你們覺得如何?」
調解委員拿出一人一半這種分配方式,對男女方都公平,聽起來也沒錯。
突然,男方站起來說:「大女兒給女方沒關係,但小兒子我們要。」
聽到男方的說法,我先是一驚,男方竟對小孩也像是分配財產似的沒有感情!如若是對兩個小孩都不是很有感情,那也就罷了,但要兒子不要女兒,似乎還是傳統重男輕女的宿命。
只看到坐在法庭後面的公婆點頭如搗蒜,看來不是爸爸要兒子,是公婆要孫子。但這對這個小孫子真的是好事嗎?將來誰來照顧他?保母還是隔代教養,還是後媽·····他們完全沒有為小孩有一絲的著想。
當我正準備起身跟調解委員說,兩個小孩的監護權我們都要,但若真只能要一個,我們會要大女兒。畢竟太太跟大女兒的感情很好,大女兒也很愛太太時……這位太太冷不防地出聲了………
「我也要小兒子,大女兒給男方沒關係。」
什麼?我如當頭棒喝!我沒聽搭吧!?太太你也要兒子不要女兒,怎麼會這樣!明明感覺上太太很愛女兒,如今怎麼割捨得下,甚至能毫無威情的就脫口說出這樣的話,這到底怎麼回事?
「為什麼你要小兒子,不要大女兒?」我壓低聲音問。
「我們家族需要男孫來傳宗接代,所以我要兒子,而且要改成我們女方的姓······」
「那女兒呢?難道不會捨不得嗎?」
「當然會,但手心手背都是肉,如果真的要選,還是選兒子好了。」
這時,我從背脊發涼至心裡,因為即使口中說著女兒再乖、再孝順可愛,在傳統的家族裡,竟完全沒有價值,真是好殘忍的決定啊!
「既然你們都要兒子,不要女兒,女兒也五歲了,社工的訪視報告下次開庭前應該已經做好了,下次也請女兒來法庭,我請法官來問問女兒的意願。」調解委員無奈的說。
雙方律師都在下次開庭前,向法院申請閱覽了社工的訪視報告,似乎女兒在社工面前表達的意願,是很喜歡跟媽媽一起生活的。看了訪視報告,我内心很糾結,特別是裡面寫了一句話「我愛媽媽,我是媽媽的寶貝」,更讓我不捨,對比媽媽的選擇,女兒真的是媽媽的寶貝嗎?
我們把訪視報告給媽媽看,媽媽也難過地哭了。跟在媽媽身邊的女兒不知道媽媽為什麼哭,還安慰媽媽說:「媽媽不要哭,我保護妳,幫妳打壞人。」大女兒的童言童語,令人心疼不已。
面對此番情境,我真是心如刀割!女兒長大後,如若知道媽媽當年離婚為了家族能夠傳宗接代,選擇捨棄的人是她,真不知道會有多絕望與心痛!
來到第二次的法庭上,法官請訴訟中的夫妻都離開法庭,只獨留下大女兒以及兩邊的律師。
法官問:「小妹妹,爸爸媽媽正在處理一個重要的事情,需要法官叔叔的幫忙,請妳不要緊張,法官叔叔會問妳幾個問題,請妳好好想一想再回答叔叔的問題。」
女兒天真的回答,「媽媽有說,要誠實回答法官叔叔的問題。」
「媽媽有告訴你法官叔叔可能會問什麼問題嗎?」
「沒有,我不知道。」
「那法官叔叔問妳,如果有一天爸爸跟媽媽要分開了,妳只能選一個,妳要跟爸爸還是媽媽?」
女兒瞬間就眼眶泛紅、掉下眼淚哭著說:「我不要爸爸媽媽分開、我不要爸爸媽媽分開……」
法官這一刀直接插進女兒心臟的問題,大女兒根本無法承受或想像爸爸媽媽要分開這樣的事......
「我想要爸爸跟媽媽。」女兒又哭著說。
「法官叔叔也不希望你的爸爸媽媽分開,但如果真的有一天,例如,爸爸或媽媽其中一個要先去找上帝,你會希望跟爸爸還是媽媽在一起?」法官緊接著問。
「我要媽媽,我想要跟媽媽在一起。」女兒總算回答了問題。
我在一旁聽得鼻酸,好沉痛的答案,而且這個答案竟然是難以實現的,因為媽媽想要的是兒子!
最後,法院的判決出爐,女兒如願的由媽媽單獨監護,兒子則是由父母共同監護,對應了父母對於兒子監護權的期待,我也著實為大女兒鬆了一口氣,感謝法官,沒讓她成為大人離婚戰爭中第一個犧牲品。
法律小學堂
小孩的監護權怎麼認定,不是看爸爸或媽媽誰能力比較好,或是希望哪個小孩給誰照顧,而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判斷的依據,誰比較適合小孩,就判給那一方。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拜託!別讓我含恨而終!
俗話說:「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孩子是許多父母一輩子努力想要守護的目標,希望他們衣食無憂、有一番事業。
林董是一位商場界的霸主,白手起家的他靠著自己一步一脚印的努力開了很多商場,消費者絡繹不絕,在業界呼風喚雨、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經常只需要林董一聲令下,就可以把冷門的商場炒得熱熱鬧鬧,多年來林董相當有聲望,也累積了可觀的財富。
林董家中有三個小孩,老大繼承了林董的衣缽,在林董的協助下開了很多商場;老二則是到了美國發展,唸書唸得很好,畢業後就在美國投資房地產,發展得有聲有色;而老三則是跟在林董身邊,協助林董的事業。
隨著林董年紀越來越大,其身體狀況已大不如前,開始面臨事業交棒的問題。林董就如同大多數的家庭,並沒有主動提過任何關於遺產分配、死後由誰繼承家業的問題,但其實他一切都看在眼裡。據他平日觀察:老大雖然很有衝勁,也很有創造力,但做事太冒進,思慮不周,導致林董常常要幫忙處理善後,例如:老大前陣子至中部開發一間新商場,公司耗資好幾億,結果經營不善。主要原因是在於老大事先沒有做好縝密調查,雖然公司投資的硬體設備很棒,但是人潮不多,最終虧本收場。所以對於是否要把事業交給大兒子,林董内心相當猶豫。
至於老二則遠在美國,雖然最初有跟爸爸借錢去投資房地產,但相對穩定,發展至今,整體收入報酬也很不錯,也將跟爸爸借的錢都還清了。只是老二遠在美國,平常也沒有接觸林董的事業,不太可能請老二回來接棒;考慮老二已經在美國成家立業、落地生根,實際上比起老大,老二接手林董事業的可能性又更低了。
而老三則在林董身邊一直協助林董,雖然老三也很細心,也很勤奮,但是缺點在於老三為人沒有企圖心也沒有野心。林董深知這個兒子雖然乖巧,但在商業界只能守成,無法帶領整個集團開創新的局面,而林董也意識到自己的事業,若是未來沒有轉型,終究會被淘汰,所以要交棒給老三,也是讓林董無法放心。
就這樣,林董一直猶豫不決,身體健朗時也不覺得需要馬上決定,因此遲遲沒有安排交棒。隨著年紀漸長,林董身體慢慢地也每況愈下,大兒子眼見爸爸健康狀況亮紅燈,一次次住院的間隔越來越短,擔心可能在某一次的住院,萬一就無法救治,後續遺產該如何是好?雖然他是長子,但另外兩個兄弟會不會趁虛而入,跟他爭奪經營權?隨著內心的擔憂與日俱增,某次趁爸爸住院時,大兒子便臨時委託我們到台大醫院病房內要幫林董寫遺囑。我們經常會受委託要到醫院幫病人處理遺囑,不過這也是我第一次到台大醫院VIP病房內,我放眼所見的是與健保病房截然不同的配置,有客廳、廚房,還有兩房供休息的豪華病房。見到林董時,他身體還算硬朗,簡單寒暄後,了解到這回只是因為要照腸胃鏡,全身需要麻醉,林董擔心麻醉的風險,因此想請我們先協助立遺囑,以防自己麻醉後醒不過來。
在問候閒聊中,我問林董:「你現在就想立遺囑嗎?」
林董看起來很猶豫。
我找到機會又再問一次:「是不是大兒子希望你立遺囑?」
林董望著我,停頓了幾秒鐘後,沉重的回答:「是的。」
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這類遺囑案件,看著他五味雜陳的眼神,我心中難免有點感慨:在商場上呼風喚雨,面對家庭卻也是諸多的無奈!
我問林董:「你是不是還沒想好要怎麽立遺囑?」
林董說:「是的。」
在這樣的狀況下,我評估林董還需要多一點時間好好思考;如果要立遺囑,也該想清楚相關遺囑的分配方式。
在跟他大致講解說明後,我詢問他:「因為遺囑並不是兩三句話就可以解決,尤其你的狀況涉及的財產龐大、種類也相當多,還是你想一想要怎麼安排再跟我說。我先回去,等你想好再告訴我?」
林董當下似乎鬆了一口氣,對我微笑點點頭。但沒想到,我隔天竟然臨時又收到通知要去醫院幫忙林董立遺囑。我內心充滿疑惑,昨天看林董的眼神,應該是需要一段時間跟家人協調溝通、整理自己的情緒,怎麼這麼快就又要立遺囑,莫非是出了什麼事?
到達病房外,大兒子就直接告訴我,他已經跟爸爸溝通好了,沒問題了,請我今天就幫忙處理好。
進入病房,為求謹慎,我再一次問林董:「你確定都想好了嗎?今天要立遺囑?昨天我們提透的財產想要怎麼分配呢?」
林董今天少了猶豫,而是直接告訴我:「我決定了,我打算把所有的財產都留給大兒子。」
聽到遭句話的當下,我非常錯愕,畢竟這裡面還有不少法律問題。
我問林董:「你只有這個兒子嗎?其他兒子不會有意見嗎?這樣分配方式,就算你立了遺囑,未來還是很有可能會有遺產紛爭發生。」
林董無奈地告訴我:「沒關係啦,現在都是大兒子在照顧我,我想遺產都留給他,他比較能照顧我的晚年。」
身為律師,在分析完相關利弊風險後,還是會盡量尊重當事人的決定。在跟林董逐項分析後。他雖然知道後續二兒子跟小兒子會有意見,仍明確表達要依此撰寫遺囑。我們便開始依照林董的指示進行。
因為林董的遺產眾多,所以光財產明細,就寫了快十頁 A4紙;加上要確認相當多的事項,也花費好幾個小時,過程中,我也自然地找機會林董聊聊,為什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會有這樣巨大的轉折?林董偷偷告訴我:「大兒子昨天就一哭二鬧三上吊,最後說,如果我不把財產留給他,他從今以後不會再見我,也不會照顧我了,我身體 也老了,年紀也大了,我真的需要有人幫忙照顧……想想還是算了,反正晚年能順利走完比較重要,這些財富,就讓大兒子自己處理吧!」
聽林董這麼說,我也能理解他的決定,與其身邊無人照料,不如依照大兒子的想法,至少晚年有人陪伴,不會孤獨面臨死亡。而把財產留給大兒子,也是無可厚非,雖然 會有紛爭,他也想不到更好的方法了。
就這樣,遺囑立好了,這個案件也就結束了。
沒想到,時間過了半年多,突然有一天,我又再次接到林董通知,他要我再次去台大醫院幫他立遺囑!這一回,我真的一頭霧水了。
我問林董:「你不是遺囑立好了,這次有什麼要修改的嗎?」
林董生氣地說:「我要立新的遺囑,我要把所有財產給小兒子,不要給大兒子了!」
當下我真的嚇到了!這等同完全推翻上一份遺囑的所有内容。這段時間到底是發生什麽事呢?林董要我去醫院當面細淡。
這次到了醫院看到林董,只見他虛弱很多,身體整個都腫起來,很不尋常。詢問後才知道,林董的肝臟發炎了,所以整個代謝出閻題,水腫只是一個症狀,必須要開刀切除部份的肝臟;而因這項手術有風險,他內心對於遺囑有新的想法,才需要在開刀前再立一次遺屬。
這次病房裡已經不見上次緊跟在林董身旁的大兒子,而是林董最小的兒子隨時在旁。林董說半年前,他立完遺囑,大兒子好像變了一個人,開始對林董越來越不客氣,起初還有每天來問安,後來逐漸越來越少;他有時會請大兒子幫忙送些保健食品或中藥過來,大兒子愛理不理,這段時間的變化讓林董很失望。另外,大兒子也常跟林董周轉借錢,說是自己的公司經營上出現一些資金缺口需要資助,兩人還因此發生不少口角……大兒子表現出來的感度,一副像是「那些錢反正都會是他的,他現在使用有何不可」,讓林董實在看不下去,所以才決定重新立遺囑。小兒子都是林董隨時召喚就會出現,所以這段時間林董真的覺得雖然小兒子能力不好,只能守成,但至少比大兒子把事業敗掉的速度還慢,而且小兒子很乖很聽話,應該可以照顧他的晚年,因此決定重新立遺根把財產留給小兒子。
於是,我也就再依照林董的指示,協助立了一份新的遺囑。
小兒子也知道自己即將成為林董所有財產的唯一繼承人,雖然不敢表現出喜悅,卻可以看出那開心的神情,顯然小兒子對於父親的遺產也覬覦許久。身為旁觀者,我當下不便多說什麼。
再次立遺囑過後的三個月,我又收到小兒子的通知。小兒子告訴我,父親過世了,我非常的驚訝!明明我上次看到林董人還好好的,怎麼突然就過世了?小兒子跟我說,從上次我協助林董立遺囑後,林道就告訴大兒子,他已經改立遺囑,要大兒子不要以為遺產都會留給他。大兒子非常的生氣,就跑來跟林董理論、大吵一架,林董氣到身體不堪負荷因此住院。大兒子趁林董住院期間,把二兒子叫回來台灣,告訴二兒子,爸爸要把全部的財產給小兒子。二兒子聽到自己一分錢也分不到後,非常的生氣,以為是小兒子為了謀奪父親的遺產才隨侍在旁。因此,二兒子一回台灣就找小兒子談判,要求他遠離爸爸,不能這樣控制父親;甚至趁著林董住在台大醫院昏迷的期間,竟然想辦法把爸爸轉院到其他醫院去,並且讓其他兩個兒子都找不到爸爸,直到爸爸即將往生,才通知他們來見父親最後一面。更令大家錯愕的是,二兒子竟然還拿出一份爸爸的遺囑,內容是爸爸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二兒子……這樣的轉折,真的讓大兒子、小兒子都難以置信!爸爸竟然在這麼短的時間就過世,而且竟然還有一份新的遺囑是把所有財產都給二兒子!到底爸爸是怎麼死的?是自然死亡,還是被害死的?兩兄弟內心裡無數的疑問,只能是羅生門了。
這些種種的疑問,只有透過司法的漫漫長路才能來一一揭開。小兒子也找了律師,要告二兒子的遺囑是假的、是偽造的;而在案件中,協助撰寫遺囑的我,竟變成是去證明小兒子的那份遺囑是真的。
當律師的執業過程裡,還真是什麼戲碼都看盡了!即使生前是叱吒風雲、呼風喚雨的企業家,沒想到晚年因為沒有提早做好規劃安排,反讓自己的財產變成家庭紛爭的導火線,甚至落得難以安享晚年、子女接連親情勒索,翻臉不認人的下場,甚至連要見子女最後一面都那麼困難,活生生的就成了孩子們爭奪利益下的犧牲者,著實令人 不勝唏噓啊!
法律小學堂-民法
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
法律規定遺囑 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這5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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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在不違反法律有關於特留分規定的前提下,是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來決定要如何處分遺囑人自己的遺產,這是法律基於尊重立遺囑的人對於自己財產在過世後處理方法的規定,也稱為遺囑自由原則。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細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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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沒有繼承權的媳婦有義務奉養公婆嗎?IG影片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順序為第一、直系血親親屬,第二、父母,第三、兄弟姊妹,第四則為祖父母。 沒小孩,公婆去世:太太固定拿1/2,其他由先生的兄弟姐妹平分 最好是先生在生前就用贈與方式把房子給太太,夫妻贈與沒有贈與稅問題,也可以申請不課土增稅 |
網路 想要合法地對抗特留分限制,可以從「排除繼承資格」、「減少遺產總額」與「進行財產轉換」三個層面規劃,善用不同方式互相結合,讓最終財產分配結果符合自己的期待,常見做法有以下5種: 1.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2.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生前贈與 4.契約信託 5.人壽保險 |
🔹為了小三,坐牢也甘願?!(婚外情的代價)
坐在我面前的王小姐,全身上下充滿著青春氣息,不論是樣貌、體態都相當姣好,如果不說,很難猜得出來,她已經是一個三歲多孩子的媽媽了。
王小姐沒有工作,平時就是專心帶孩子,有空的時候就去按摩、逛街、做醫美保養等。孩子的爸爸是位小有名氣的醫生,每個月提供高額的生活費讓她不愁吃穿……這樣的家庭生活想必羡煞不少旁人。然而,遺憾的是,王小姐並不是正宮,而是一個與她年紀相差三十餘歲男人的小三!她來找我,是因為那位男人的元配對她提告。
醫生跟元配有三個小孩,起初,王小姐只是擔任元配孩子的家教老師,因為經常到醫生家裡而相識。剛開始雙方只是在家教前後會遇到,僅止於打招呼、寒暄,但隨著時間久了、互動多了,醫生便常會在閒聊之間透露出與元配感情不太好。漸漸地,醫師開始不斷讚美王小姐的善解人意及聰慧,甚至後來更展開強烈的追求攻勢,除了不停的送名牌包包,還盡其所能的親自開車接送進出,王小姐平常買不起的衣服、吃不起的餐廳,醫生都一一滿足。為了維繫兩人感情,醫生更在市區金華地段買了一間小套房給王小姐,當作兩人愛的小窩。
醫生開始經常瞞著太太說要在醫院加班會住在醫院宿舍,或者用臨時有急事要回醫院等等理由常常沒有回家。隨著地下情越來越濃烈,醫生覺得王小姐才是真正能讓他感到放鬆、真正理解他的人,因此決定要和王小姐擁有愛的結晶。對於醫生而言,跟元配的家庭是責任,跟王小姐的家才是真正讓他覺得溫暖的歸屬。
終究,每個謊言都有被戳破的一天。心如刀割的元配發現老公心早已不再,甚至家庭開銷開始不願意負擔,於是找了徵信社取得老公外遇的證據,狠下心提告王小姐通姦罪。
王小姐與醫生連小孩都有了,基於過去王小姐擔任醫生小孩的家教,不可能不知道醫生有家庭這件事。我們經過評估,王小姐確實很難逃掉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我們向王小姐分析,不如認罪,向元配道歉,以求輕判。當下,王小姐眉頭一皺······我們知道這建議跟她預期可以得到的答案有落差。確實很多人一開始來找律師時,都是希望能夠打到無罪,但是面對這種「證據確鑿」的事實,身為律師專業,我們還是需要向當事人分析對她最好的訴訟策略。
王小姐猶豫再三,因為在她認為:「畢竟元配與醫生早在她介入之前就已沒有感情,而她跟醫生是真心相愛的,元配只不過是看她過得幸福而心有不甘,想藉機報復。她不願意認輸,更不願意輕易向元配道歉。
經過一週,王小姐再次來到律所做諮詢,這次她帶著醫生一起來,她提出一個比八點檔劇情還令人跌破眼鏡的想法—她要對醫生提告「強制性交罪」!
「只要我說我是非自願、是被醫生強迫發生關係的狀況下而生下小孩的,我就不是故意與有配偶的醫生通姦,如此一來,就可以免於通姦罪的刑責,更不用向她低頭道歉,她就無法得償所願的來告我了。」王小姐滔滔不絕、一口氣地把話說完。
陪同王小姐一起前來的醫生,則只是在一旁安靜的聽著她說。
聽完王小姐大喇喇地說著她的精心計畫,我轉向從踏進會議室後就一直保持沉默的醫生問:「萬一強制性交罪成立,你是要被關,而且還會有案底的,你真的要這麼做嗎?」
醫生當下毫不猶豫、堅定地表示:「我願意。」
其實,從一進來會議室,就看醫生幫著王小姐拉椅子、幫忙掛她脫下來的外套這些舉動看得出來,醫生是很呵護王小姐的。但是,我實在想不透,即使再相愛,就算是配偶,還沒有遇過深愛到願意為對方頂罪的(變怨偶的倒是不少);而且,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通姦罪比起來,強制性交罪是可能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呀!姑且不論法律層面,光從刑度來看,這怎麼算都一定是不划算的交易呀!萬萬沒想到醫生連眉頭都不皺一下,如此堅決地表示他會認罪,只要能保護王小姐跟她的小孩,就算要被關也沒關係。此時,反而是我不知該說什麼是好!到底是該讚賞他為愛犧牲的勇氣,還是該替他將身敗名裂感到惋惜;更令人感到訝異的是:相較於和小三王小姐之間的愛之深,醫師和元配的感情及對待,真是天壤之別啊!
本來還想要勸他們三思的,但是從王小姐的態度和反應,我知道他們已經都商量過也決定好了。但是,面對已經完全與事實不符的指控,我實在無法接下這個案件的辯護工作,只能請他們另請高明。後來聽說,這案子真的照著王小姐的劇本執行,而醫生也如當天來跟我們諮詢時所說的一樣,完全沒有提出任何答辯,直接認罪,最後也因為性侵罪遭判刑確定入監服刑,王小姐獲判無罪。
這個事件,著實令我大開眼界,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裡所謂「玩玩而已」的婚外情,竟然可以演變到為保護一方,另一方竟願擔下一個性侵罪名並且為其入監服刑,也是讓人啞口無言。
「我渴望能見你一面,但請你記得,我不會開口要求要見你。這不是因為驕傲,你知道我在你面前毫無驕傲可言,而是因為,唯有你也想見我的時候,我們見面才有意義。」
這是來自法國知名女性主義作家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所寫的越洋情書;而其與存在主義大師沙特之間自由開放的愛情契約故事,更為世人所傳頌。他們相識於年少時,相伴一生,很多人會以為這段深情的話語是寫給沙特的,但實際上,這是波娃寫給另一個美國男人艾格林的越洋情書,當人們以為波娃與沙特是如此契合的愛侶時,波娃卻也曾同時在其他人身上尋覓熾熱的愛情;相伴一世的是他,但刻骨銘心的情書寫給的卻是另一個他,豈不耐人尋味?!
到底什麼才是真愛?拋家棄子、身敗名裂的付出,就是真愛的證明?還是背後有什麼我們不得而知的動力使然呢?或許,我終其一生都找不到答案吧?!
法律小學堂-通姦除罪化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 這號解釋是針對刑法第239條有關通姦罪的處罰所作成,解釋文直指通姦罪法條限制憲法保障性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
雖然在刑事方面無法對婚外情的受害者給予相關救濟的管道,但現行法律規範上仍然能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另外的保障。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律小學堂-民法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律小學堂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制度,原本的目的是為了要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因為經濟弱勢的一方可能是因為將比較多的心力都花費在家庭上,為了讓這一方對婚姻的付出、貢獻可以被彰顯出來,並且,在夫妻之間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因此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制度。但是,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有時候會出現明顯不公平的情形,因此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的情形下,法官有權力針對剩餘財產分配做調整。
而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具體客觀事由像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同生活的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官就應該調整或免除無貢獻一方的分配額。
法律小學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在現行法律上,除非夫妻結婚之後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不然依法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是共有的,而如果法定財產消滅事由發生的時候(例如:離婚、其中一方過世),夫妻「婚後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被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價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網路資料:
身後事 今週刊IG、YouTube 爸媽過世後,我可以拿他的存款來辦喪事嗎?? 風傳媒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一個人在死亡後權利能力就消滅了,他生前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就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若是有人想要處分遺產,就必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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